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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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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維護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制定了無錫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無錫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一條 爲維護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無錫市軌道交通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軌道交通區域(含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車廂等)的,應當遵守本守則,並主動配合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票務管理規定

(一)按序排隊購票,持有效車票乘車;越站乘車的,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遺失車票、人爲損壞車票、使用過期、塗改車票的,視爲無票;禁止使用假票、廢票等無效車票,持僞造、變造的優惠乘車票證,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票證乘車。

(二)持單程票乘車,應當在當日乘車,出站時車票由出站閘機收回;單程票未進站使用的,可在發售站當日按規定辦理退票;乘客可以憑票在購票車站領取發票,儲值卡發票在購買、充值時一次性領取;持儲值卡乘車,其車費由出站閘機自動扣除。

(三)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照超過人數購票。

(四)市區70週歲以上老年人除工作日高峯時段刷市民卡免費乘坐;殘疾人、傷殘軍人、因公致殘警察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學生按照有關規定憑有效證件辦理優惠卡乘車。

(五)每次乘車時限爲120分鐘,以進入進站閘機起計時。超過120分鐘的,按照全程票價計算車費,但因軌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運行等原因的超時除外。

(六)軌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運行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四條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醉酒者、行動不便等行爲能力受到限制者以及學齡前兒童,須由健康成年人陪護方可進站乘車;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傳染病患者、身體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它不適宜乘坐軌道交通的人員,不得進站乘車。

第五條 每位乘客隨身攜帶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總體積不超過0.15立方米;列車擁擠時,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強行上車。

第六條 乘客應當配合運營單位對其攜帶物品進行的安全檢查,並配合公安機關和運營單位對可疑物品的開包檢查工作。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運營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禁止攜帶以下物品進站乘車: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二)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攜帶的除外)等公安機關發佈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上規定的物品。

(三)攜帶畜禽、寵物等動物進站、乘車,殘疾人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助殘犬除外。

(四)自行車(符合行李標準的摺疊自行車除外)、充氣氣球等物品以及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的其他物品。

(五)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的物品。

第七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遵守車站和列車內秩序:

(一)乘坐自動扶梯時,緊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在自動扶梯上推擠、打鬧以及在自動扶梯上逆行。

(二)在安全線內排隊候車,禁止在安全區域外行走、坐臥、放置物品、倚靠屏蔽門等不安全行爲。

(三)乘車時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等車,不得相互推擠和強行上下車,上、下列車時,注意列車與站臺間的間隙,列車關門提示警鈴鳴響時或者警示燈閃爍時,禁止上下車。

(四)進入列車後,禁止手扶或擠靠車門,主動給老、幼、病、殘、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讓座。

(五)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有序全部下車。

第八條 愛護軌道交通環境,保持環境衛生,維護公共秩序,在軌道交通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兜售商品或者派發印刷品。

(二)吸菸、乞討、賣藝、追逐打鬧、躺臥或踩踏座椅等行爲。

(三)隨地便溺、吐痰、亂扔口香糖、亂拋瓜皮果殼、紙屑等廢棄物。

(四)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五)在車站付費區、列車內飲食。

(六)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以及有損社會公德的不文明行爲。

第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秩序的行爲:

(一)非法攔截列車或擾亂列車運行秩序,阻斷軌道交通運行。

(二)擅自越過安全區域,進入軌道、隧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控制中心、駕駛室等有禁止進入標誌的區域。

(三)攀爬、翻越、鑽越或推擠圍牆、欄杆、閘機、列車、安全門、屏蔽門等。

(四)強拉、拍打、倚靠屏蔽門、安全門、車廂門以及阻擋屏蔽門、安全門、車廂門的正常開啓、關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或者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和安全裝置。

(六)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輪滑、滑板、獨輪車等。

(七)在軌道交通範圍內使用明火。

(八)未經運營單位允許,在軌道交通範圍內從事拍攝電影、電視劇及廣告宣傳片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

(九)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秩序的`行爲。

 第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行爲:

(一)損壞和干擾車輛、機電、電纜、通信信號等設備系統。

(二)損壞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

(三)損毀、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誌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誌以及防護監視等設備。

(四)損毀、塗污、移動軌道交通設施內或列車內的設備、裝置和裝飾。

(五)損壞燈箱、多媒體屏、牆貼、玻璃貼、看板等廣告宣傳設施。

(六)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軌道線路、車輛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七)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行爲。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遭遇突發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揮或按照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守則的行爲予以勸阻、制止,經過勸阻、制止後仍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離開軌道交通設施或者拒絕爲其提供客運服務;違反相關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乘客應愛護軌道交通的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乘客可以對違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承諾及相關規定的行爲向運營單位投訴,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正常運行;對運營單位關於運營服務的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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