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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2017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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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透過了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並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透過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散裝水泥的管理,堅持綠色發展,節約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發展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泥生產和使用應當堅持發展散裝、限制袋裝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散裝水泥發展應用的具體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公安、財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發展應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合理佈局、優化產能、適應市場、規範發展的原則,編制全省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

市(州)、縣(市、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

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編制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應當徵求社會公衆和企業的意見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的前提下,應當維護企業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得限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經營活動的市場競爭。

第七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企業符合國家有關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等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用地,應當予以保障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安排。

 第九條 鼓勵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企業等進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等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發;開發適合農村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配套裝備。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先進適用技術與工藝、先進產品及配套裝備的應用與推廣,公佈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發展資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水泥生產、經營等相關企業在鎮(鄉)、村設立散裝水泥銷售網點,推進散裝水泥在鎮(鄉)、村的應用,鼓勵在鎮(鄉)、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攪拌站,應當按照無粉塵污染、低噪音生產、廢棄物零排放的綠色環保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建立規模化、專業化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現代運輸服務體系。

運輸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車輛。

第十四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製構件專用車輛確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通行。

第十五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設定移動式攪拌站的區域。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具體區域,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配套設定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臨時攪拌站僅限於爲該建設工程項目提供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並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製構件,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限制區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適用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

(二)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應當將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檔案;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設計,並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標明等級標準;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審查透過;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施工;

(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監理。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作爲竣工驗收的內容。